主體變更后原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來源:遵義律師,貴陽合同律師 網址:http://www.khemanikreations.com/ 時間:2021-10-22 10:10:44
一般合同簽訂后,雙方都要按合同履行,但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進行變更。
一、合同主體變更后原合同是否還有效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即使是進行合同變更也不得超出原合同關系而且還需要在特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的要件
1、原合同關系成立且有效
合同變更蘊含著一個前提,即原合同關系的成立且有效。如果原合同關系不存在,則合同的變更就喪失了賴以存在的基礎。由于原合同效力狀態的復雜性,其對合同變更的影響需分別加以討論,具體而言,有如下幾種情形:
無效合同由于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的特點,毫無疑問,無效合同不發生變更問題。
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請求撤銷,一經撤銷,則原合同溯及既往的消滅,如變更發生在合同被撤銷后,則變更當然無效;如變更發生在合同被撤銷前, 由于撤銷前的合同有效,可作為合同變更的基礎。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追認,追認后合同有效,追認前效力待定。但在原合同被追認前,仍然可作為變更的基礎,只是變更的效力與原合同一樣,必須得到當事人的追認方能產生。如追認后,當事人對合同作出變更,仍然需要得到再次追認,因為合同當事人這一決定合同效力待定的本質因素并未發生變化,在主體未變而僅僅是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效力待定這一特點亦會與變更如影相隨。
2、合同內容發生非要素的變化
合同變更,顧名思義,合同的內容需發生變化,包括對合同條款的修改與補充。修改是指對原合同條款的改變,補充是指在原合同中增加新的條款。在補充的情形下,盡管原合同內容未發生變化,但增加了新的合同條款,所以原合同依然發生了變更。
對于變更的要求,前已論及必須是不改變合同同一性的非要素變更,否則就屬于合同更改而非合同變更。一般而言,合同標的物種類的更換、履行條件的變化、價款的增減、期限的提前或延長等變化都屬于合同變更。
3、合同變更本身的明確且有效
法定變更或裁判變更當然具有法律效力,此處變更的有效性專指依協議變更的情形,由于協議變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與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規則相同,合同變更首先應當具備明確性要求,其次,應當滿足相應的生效要件。
對于明確性要求,我國民法典有直接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對于有效性要求,除了應當滿足一般的合同有效性要件外,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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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變更的效力
1、合同變更對權利義務關系的影響
合同變更的效力在于使原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原合同并未消滅,僅是被變更部分的效力發生變化,即原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依然有效,被變更的部分不再有效,而是代由變更后的部分發生效力。換言之,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適用于原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以及變更后的部分。任何一方對于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以及變更后部分的違反均構成違約。
2、合同變更的效力指向將來
根據合同效力產生的一般法理,合同變更僅對未來產生效力,不溯及原合同生效后變更前的時間。如變更前一方已經做出履行,另一方無法要求返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同變更與損害賠償的關系
合同變更后有可能使一方因變更而遭受損失,受損方可否要求賠償損失,有學者認為,是否可要求賠償應當依變更類型來定:在法定變更中,因情勢變更不原則變更合同不能要求賠償,而因重大誤解變更合同,受損方可要求賠償損失;在約定變更中,雙方當事人協議變更的,如對損失的賠償有約定,則可按照約定獲得賠償,如未約定,應視為當事人放棄請求賠償的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知道,一般情況下,合同變更后,原合同的效力被新合同所取代,這意味著原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