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有可撤銷的情形嗎?
來源:遵義律師,貴陽合同律師 網址:http://www.khemanikreations.com/ 時間:2021-11-23 15:11:59
借款時需要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生效后,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放款。如果自然人之間相互借款,在相關款項支付完畢后,借款合同才成立,那么借款合同有撤銷的可能性嗎?接下來由小編為您解析這一相關方面問題,如果您還有什么其他問題的話,歡迎到本站相關專業的律師進行專業領域的問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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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撤銷簽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有可撤銷的情形時,如基于欺詐、脅迫等情形簽訂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借款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合同被撤銷后會出現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第一,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以后,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主要適用于已經做出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尚未開始履行,或者說財產尚未交付,則不適用返還財產。
第二,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后,也將產生損害賠償的責任。損害賠償實際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不能返還財產的情況下,通過損害賠償的方法使財產關系恢復原狀;二是對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后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所遭受的損失,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則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行政處罰。合同無效可產生追繳財產、罰款等行政處罰。
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案例回顧
2008年5月6日,原、被告簽訂承攬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王某承攬被告工程的模板制作工程,如果原告延誤工期,被告有權對原告予以經濟處罰,如果原告不按合同完成工程質量、工期,被告有權終止合同。2008年7月11日,監理工程師針對原告的模板工程給被告下達質量整改通知。當日,被告給原告王某發出通知,因原告施工中柱偏位,罰款2,000元。7月14日,被告通知原告停工,終止承攬合同。原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返還罰款2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案件焦點是原告的支模質量是否合格,因原告工程質量不合格,延誤了工期,被告依約有權與原告終止合同。2,000元系因原告違約而給被告造成損失的賠償,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王某上訴稱柱子偏移非其模板工程不合格而致,其不存在違約行為,要求支持其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王某的模板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即使不存在質量問題,訴訟中被告已另外將工程承攬給他人施工完畢,所以無法繼續履行。駁回其要求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
案例的問題綜述
上述案例反映了如下問題: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2、如何確定合同解除的時間點,在判決時合同履行期已過的情況下是否有解除的必要;
3、合同解除后有無溯及力,賠償損失的范圍是否包括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損失;
4、相對方超過三個月才提出異議,或者在訴訟中提出抗辯時已經超過了通知的三個月期限,法院是否還要審查合同解除是否符合解除條件。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基于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明顯不公平等。,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而借款合同撤銷后將無效。以上就是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大家。